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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俊卿

具 保 人 黃美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美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美珠前因被告賴俊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1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6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748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移送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另被告、具保人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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