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姿儀
- 選任辯護人
- 張琬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5 年3 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5 年3 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