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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俞秀美蕭淳元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訴字第57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 年9 月2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