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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6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6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承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89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7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呂承遠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承遠於民國103 年5月26日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路000 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拖,且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除超車時得駛越外,應遵守標線在車道內行駛,不得逆向行車,而依當時天候為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行車分向線逆向行駛於對向車道,適彭玉珠騎乘人力三輪車沿板南路由對向亦行至該處,雙方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彭玉珠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橈骨閉鎖性骨折、右側髕骨骨折之傷害。案經彭玉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承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彭玉珠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列印資料各1 份、事故現場暨車損照片12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按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又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 項、第94條第3 項、第97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分別訂有明文。被告既領有駕駛執照並騎乘機車上路,對上開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而依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所載,本件案發當時天候為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跨越行車分向線逆向行駛以致肇事,是被告前揭騎車肇事致人受傷之行為具有過失至明。此外,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復有上開診斷證明書1 份可茲證明(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406 號卷第7 頁),足認告訴人所受傷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跨越行車分向線逆向行駛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且於偵查中雖表明願意分期支付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5萬元,然僅賠償2 萬5,000 元即未再支付其餘款項,所為誠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除本件犯行外,無其他經法院為罪刑宣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素行尚佳,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件車禍事故之情節、被告之過失程度及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6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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