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8 號
- 原告
- 黃再添
- 原告
- 黃油達
- 原告
- 黃碧梅
- 原告
- 黃偉禮
- 被告
- 黃慈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2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8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2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