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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35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清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上午10時12分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庭公開行103 年度板簡字第780 號陳清泉、陳清義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程序時,以「混蛋」等語辱罵在場之該案原告陳孟玄,足以貶損陳孟玄之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孟玄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4年1 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業據本院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並有調解書1 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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