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健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健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健裕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對本院104 年9 月17日所為104 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