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096號
第10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其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易字第1096號、10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096號、第1097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其甫,有本院刑事判決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雖於104 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其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05 年2 月18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業於105 年2 月25日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送達上訴人,亦有本院刑事裁定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故該裁定已於105 年2月2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迄未向本院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