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和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和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和慶因犯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予以羈押,至104 年5 月9 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4 年3 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因竊盜( 共13罪) 罪,經本院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12次通緝逃亡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 份在卷可佐,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反覆竊取他人高價值手機、皮包等財物之犯案情節,對於社會治安侵害之嚴重性,加之本案目前僅經一審判決,自須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因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而有羈押之必要性。是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之執行,應自104 年5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