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號
104年度易字第3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昭德
- 被告
- 吳權恩
- 被告
- 洪英傑
- 被告
- 錢建豪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育勳律師
黃建復律師
彭丞緯
金延蘅
馮曉慧
邱奕森
游永興
楊鈞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七項第㈡點內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5 號」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5 、24682 號」、關於「104年9 月10日」應更正為「104 年9 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項第㈡點內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5 號」及「104 年9 月10日」,顯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5 、24682 號」、「104 年9 月18日」之誤寫,而該部分係就退併辦部分為說明,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