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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號

                   104年度易字第34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昭德
被告
吳權恩
被告
洪英傑
被告
錢建豪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黃建復律師

      彭丞緯

      金延蘅

      馮曉慧

      邱奕森

      游永興

      楊鈞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七項第㈡點內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5 號」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5 、24682 號」、關於「104年9 月10日」應更正為「104 年9 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項第㈡點內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5 號」及「104 年9 月10日」,顯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3225 、24682 號」、「104 年9 月18日」之誤寫,而該部分係就退併辦部分為說明,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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