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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頴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受刑人姓名、主文欄及理由欄受刑人姓名「林穎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頴申」。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姓名、主文欄及理由欄之受刑人姓名誤載為「林穎申」,顯係「林頴申」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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