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頴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受刑人姓名、主文欄及理由欄受刑人姓名「林穎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頴申」。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姓名、主文欄及理由欄之受刑人姓名誤載為「林穎申」,顯係「林頴申」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