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翡裳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陸千元」應更正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陸千元」,顯係「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千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