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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翡裳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陸千元」應更正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陸千元」,顯係「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千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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