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緝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金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金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5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調查通緝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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