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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018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01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興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劉興旻基於毀損器物之故意,於民國105 年6 月5 日14時4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前,持磚頭砸毀劉興進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上開汽車後駕駛座車殼之板金凹陷、掉漆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劉興進告訴被告劉興旻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徐 嘉 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01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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