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2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育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4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育承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5 行所載之「嗣東郁庭發覺」,應補充為「嗣東郁庭於同日20時許發覺」。

㈡犯罪事實欄第6 至7 行所載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應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 行所載之「監視器錄影翻拍光碟暨照片」,應補充為「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照片共8 張及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 片」。

二、核被告楊育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本件以前曾因數次觸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在案,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對於不得以非法方式侵害他人財物,自應知之甚詳,竟基於個人貪欲,於案發時地擅自竊取告訴人東郁庭所有之行動電話,復插入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SIM 卡而使用,甚為不該,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教育程度、所竊物品價值範圍、告訴人迄今無法領回遭竊物品,損害未獲完整填補,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勉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263號
    被      告  楊育承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育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 年12月20日晚上
    7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號「萊爾富超商」店
    內,徒手竊取置於用餐區桌上之東郁庭所有手機1 支(型號
    :HTC Desire816 ;IMEI序號:0000000000 00000;價值新
    臺幣9,200 元),得手後,供己通話使用。嗣東郁庭發覺上
    開手機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上開超商店內之監視器錄
    影光碟,並依法聲請調閱上開手機IMEI序號,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東郁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育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
    人即告訴人東郁庭、證人東郁珊於警詢中之證述等可佐,復
    有通聯調閱查詢單、監視器錄影翻拍光碟暨照片等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檢察官 紀榮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97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