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洪紹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紹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洪紹萍(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 00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條第1 項及第11 9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5月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內容略以: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拘提無著等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1 日新北檢榮乙105 執2089字第31326 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27日中檢宏執維105 執助1282字第00000號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內容略以:被拘提人未住拘提處所,拘提無著等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之函文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