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蘇錦文
- 被告
- 張文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錦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錦文因被告張文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文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蘇錦文出具現金1 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附卷足憑,另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