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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蘇錦文
被告
張文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錦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錦文因被告張文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文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蘇錦文出具現金1 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附卷足憑,另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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