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蔡志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志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蔡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被告於同日自行繳交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仍未能於105年2月16日、同年3 月8 日、同年8月11日、同年9月1 到案等情,此有本院104 刑保工字第151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上開期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