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5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昌
- 輔佐人
- 即被告之父 陳金火
- 輔佐人
- 即被告之兄 陳忠証
- 選任辯護人
- 傅雲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主文
陳志昌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枚)、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志昌(綽號阿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下同)之犯意,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2 分許、9 時9 分許,以其持用之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與陳雨彤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遂於同日上午9 時45分許,在陳志昌位在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3 樓之3 之居所,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價格,販賣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無證據證明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與陳雨彤。
㈡於104 年8 月22日晚間8 時48分許、9 時8 分許、9 時26分許,以其持用之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蕭連圳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遂於同日晚間9 時55分許,在蕭連圳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4 樓之住處樓下,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重量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蕭連圳。
㈢於104 年8 月23日下午5 時22分許,以其持用之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蕭連圳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遂於同日下午5 時36許,在陳志昌上址居所,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重量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蕭連圳。
㈣於104 年8 月24日下午1 時24分許至1 時45分許,以其持用之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蕭連圳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並相約在陳志昌上址居所碰面,蕭連圳於同日下午1 時45分許抵達後,向陳志昌表示要購買1 兩之甲基安非他命,並議妥價金為1 萬3,000 元後即先行返回其住處,陳志昌即致電給上游,擬向上游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後再行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蕭連圳,已著手實行販賣行為,惟因故未能即時向上游拿取甲基安非他命,俟蕭連圳因久候未得陳志昌聯繫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多次致電催促陳志昌,陳志昌乃於同日晚間9 時45分許,至蕭連圳上址之住處樓下,向蕭連圳收取1 萬3,000 元,迄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蕭連圳而止於未遂。
㈤於104 年8 月27日凌晨5 時37分許、5 時40分許,以其持用之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與陳雨彤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遂於同日中午某時許,在陳雨彤位在桃園市○○區○○○路0 巷00號2 樓205室之居所,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無證據證明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與陳雨彤。期間經警對陳志昌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施以通訊監察,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指揮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請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各項證據,均未據被告陳志昌及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檢察官則於本院審理中同意具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自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安非他命之衍生物,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目前國內所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則較為少見,惟大多數毒品接觸者及一般民眾對此二者未予精準區辨,致詞語表達上多習以「安非他命」兼稱之,此乃本院就毒品案件行使審判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是卷附供述證據如有以「安非他命」稱之者,實則指「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8 月21日至27日之通聯內容即如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105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暨附勘驗結果所示(通聯內容詳如附表一所載),其與證人陳雨彤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蕭連圳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事實欄一之㈠至㈢、㈤所示之時間互相聯絡談論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且通話後分別有於事實欄一之㈠至㈢、㈤所示之時間、地點與陳雨彤、蕭連圳碰面,證人陳雨彤、蕭連圳有以事實欄一之㈠至㈢、㈤之金額,各取得如事實欄一之㈠至㈢、㈤所示重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另蕭連圳於104 年8 月24日下午1 、2 時許有到其居所,要透過其向藥頭即自稱「曾國維」之男子調一兩或半兩之甲基安非他命,其於當日下午2 時14分許有跟曾國維通電話,但曾國維車子丟在路邊,因為蕭連圳一直催,其當天後來有去找蕭連圳,把冰糖裝在袋子裡面塞在飲料罐拿給蕭連圳,蕭連圳交給其1 萬3,000 元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受陳雨彤及蕭連圳請託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會聯繫藥頭曾國維,104 年8 月21日、22日、23日、27日,伊帶曾國維到交易現場,陳雨彤、蕭連圳拿錢給伊,伊當面把錢交給曾國維,曾國維把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再由伊把甲基安非他命拿給陳雨彤、蕭連圳,因為曾國維不認識他們,所以都要透過伊,伊當時下班後都跟曾國維在一起,所以有時候沒有和曾國維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就可以帶曾國維去和陳雨彤、蕭連圳交易,104 年8 月24日是蕭連圳要透過伊向曾國維調一兩或半兩之甲基安非他命,伊沒有調成,是拿冰糖給蕭連圳,陳雨彤是伊姊姊,指證伊販毒是因為陳雨彤有精神疾病,說伊如果不幫她拿毒品,就會說要報警抓伊,伊跟蕭連圳之交情就是互拿毒品之關係,蕭連圳指證伊販毒是因為伊有一次幫蕭連圳調毒品,蕭連圳給伊1 萬多元,伊沒有幫他調成,直接把錢拿走沒有還他,他很生氣,就指證伊販毒云云。辯護人則以:依通聯內容可知確有被告所稱該名曾國維之人,104 年8 月21日、22日、23日、27日部分,被告係幫陳雨彤、蕭連圳向藥頭曾國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未從中賺取利潤,無營利之意圖,至多僅構成幫助他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04 年8 月24日部分,被告係提供冰糖給蕭連圳,亦不構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云云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事實欄一之㈠、㈤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證人陳雨彤部分(即起訴書附表四、五):
1.證人陳雨彤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於104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2 分許與被告通話,約在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3 樓之3 之居所要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於同日上午9 時45分許到了被告居所樓下後,請被告開門後到其居所,伊將1,000 元給被告,向被告購買「一張」,即1,000 元大約1 小包之甲基安非他命,回去後發現被告給的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少的很離譜,所以才在隔幾天跟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時,有特別要求「不要低得太過分」,另伊於104年8 月27日早上跟被告電話聯繫後,約在伊位在桃園市○○區○○○路0 巷00號2 樓205 室之居所要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大約當日中午過來,伊將2,000 元交給被告,被告給伊1 包比較大包一點之甲基安非他命,這2 次被告都有在現場另外請伊施用一些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4522號卷偵查卷【下稱他字卷】第132 頁至第135 頁、第140 頁至第144 頁);且被告亦自承:伊於104 年8 月21日、27日與陳雨彤通話係在討論交易毒品事宜,通話後分別有在伊之居所及陳雨彤之居所和陳雨彤碰面,陳雨彤亦有以1,000 元、2,000 元各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104 年8 月27日在陳雨彤之居所,伊有和陳雨彤一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語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699號偵查卷【下稱偵緝卷】第54頁、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284 號卷【下稱聲羈卷】第15頁至第17頁、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50 號卷【下稱訴字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與證人陳雨彤證述前述諸情相符,並有本院104 年度聲監字第1759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105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暨附勘驗結果各1 份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8 頁至第103 頁、訴字卷第128 頁至第144 頁)。再觀諸被告與證人陳雨彤於104 年8 月21日、27日之通聯內容(見附表一編號1-5 至1-7 、5-1 、5-2 ),確有以「1 張」、「那個」、「不能低於太過分就好」、「不能低於行情」、「東西」、「2 千」等語交談,顯屬一般相約進行毒品交易者在電話中常見隱諱地談論毒品種類、價金、品質、數量之情形,足認證人陳雨彤證稱分別於事實欄一之㈠、㈤所示之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並各交付價金1,000 元、2,000 元給被告一節,堪以信實。
2.參照證人陳雨彤上開證詞及其與被告於104 年8 月21日、27日之通聯對話,均係由證人陳雨彤與被告直接聯絡,經證人陳雨彤詢問被告有無毒品可交易,被告均無待另向他人確認或徵詢,即可逕行立即允諾與證人陳雨彤交易,並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數量及金額等交易事項,且被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陳雨彤時,均同時向證人陳雨彤收取價金;另徵之被告與證人陳雨彤於104 年8 月27日之通聯對話(見附表一編號5-1 、5-2 ),證人陳雨彤向被告表示要拿1 張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向證人陳雨彤表示要多拿1 張1,000 元,即欲收取2,000 元之價金,被告顯能自行與購毒者磋商、議價,並可自主掌控決定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數量、金額、付款方式及條件等交易事項,堪認被告確係基於自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而直接與證人陳雨彤完成如事實欄一之㈠、㈤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交易,昭然若揭。再者,證人陳雨彤自始證稱係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從未證稱被告有帶藥頭到現場,或係透過被告調甲基安非他命等語。且觀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與其所稱曾國維持用之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8 月5 日至同年月25日期間,有多筆對話之通聯紀錄,通話中曾數次相約碰面,又被告自承:伊跟曾國維都是以電話聯絡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則被告與曾國維既有頻繁之通聯紀錄,碰面前會以電話聯繫,顯見被告與曾國維雖有往來,然2 人非全天同在一處,否則何須常以行動電話聯繫。復查被告持用之上開門號於104 年8 月25日至27日與曾國維持用之前揭4 支門號全無接通之通話紀錄,其等最近一通對話係於104年8 月24日下午2 時14分許,曾國維稱車子丟在路邊等語(見附表一編號4-7 ),則被告辯稱:伊係幫陳雨彤向曾國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伊與陳雨彤碰面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時,曾國維就在旁邊,陳雨彤拿錢給伊,伊把錢交給曾國維,曾國維把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再由伊把甲基安非他命拿給陳雨彤,所以沒有伊與曾國維之通聯紀錄云云,不足採信。辯護意旨以被告所為僅構成幫助施用毒品云云,要難憑採。另查本案係因警方對被告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施以通訊監察,懷疑被告涉有販賣毒品情事,始通知證人陳雨彤到案製作警詢筆錄,且證人陳雨彤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業經檢察官告知得拒絕作證之事由,仍表示願意作證,並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再命其朗讀結文後具結,始為陳述,自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核其證詞與被告上開供述,除是否有藥頭曾國維在交易現場以外,並無重大出入,且與其等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內容相符,復未見有何與常情事理相違之處,經檢察官勾稽相關事證後,認被告涉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始提起公訴,本案並非由證人陳雨彤主動檢舉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查悉,自難僅憑被告認其與證人陳雨彤有家庭糾紛,遽認證人陳雨彤所證全係蓄意虛捏事實構陷被告。是被告辯稱證人陳雨彤係誣指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殊屬無據。從而,被告確有於如事實欄一之㈠、㈤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事實欄一之㈠、㈤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陳雨彤之行為甚明。
㈡事實欄一之㈡、㈢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證人蕭連圳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二):
1.證人蕭連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104 年8月22日晚間8 時48分許與被告通話,要向被告購買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到伊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住處之樓下,伊以1,000 元向被告購買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因為這次被告讓伊等很久,所以伊隔天又向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時,有特別跟他說不要像昨天那麼久,另伊於104 年8 月23日下午5 時22分許打電話給被告,同樣要跟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且要求被告不要像前一天拖這麼久,被告要伊到其位在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3 樓之3 之居所,伊於同日下午5 時36分許抵達後,以1,000 元向被告購買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綦詳(見他字卷第116 頁至第120 頁、第124 頁至第128 頁、訴字卷第168 頁至第177 頁);此與被告自承:伊於104 年8 月22日、23日與蕭連圳通話係在討論交易毒品事宜,通話後分別有在蕭連圳之住處樓下及其居所與蕭連圳碰面,蕭連圳分別有以1,000 元、1,000 元各取得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聲羈卷第16頁、訴字卷第218 頁至第219 頁)一致,並有本院104 年度聲監字第1759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105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暨附勘驗結果各1 份存卷可考(見他字卷第8 頁至第103 頁、訴字卷第128 頁至第144 頁)。復稽之被告與證人蕭連圳於104 年8 月22日、23日之通聯內容(見附表一編號2-9 至2-12、3-12、3-13),證人蕭連圳撥打電話給被告,跟被告要「1 張」,並約在證人蕭連圳之上址住處樓下碰面,通話後證人蕭連圳又數次詢問被告多久會到、要求被告快點到,另於翌日即104 年8 月23日,證人蕭連圳撥打電話給被告,則向被告表示「有辦法不要像昨天那麼久嗎」、「要相同」等語,核與證人蕭連圳前開證述:伊於104年8 月22日向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讓伊等很久,所以伊於翌日即104 年8 月23日又向被告買甲基安非他命時,有特別跟被告說不要像昨天拖這麼久等語相符,堪認證人蕭連圳證稱分別於事實欄一之㈡、㈢所示之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並各交付價金1,000 元、1,000 元給被告一節,應可採信。
2.再者,證人蕭連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平常伊跟被告不來往,有需要甲基安非他命時才會找被告,伊忘記跟被告買過幾次甲基安非他命,但不只104 年8 月22日、23日、24日這3 次,被告有時候會帶人,大部分都是同一人,該人是男的,但不是每次都有帶人,至於是哪次有帶人伊不記得,伊大部分都是在電話中跟被告講好要買多少,被告跟伊約好時間、地點,伊拿錢給被告,若是在伊家交易,有時候是上開男子從口袋拿出甲基安非他命放在茶几上,有時候是被告拿,如果是在被告住處交易,則是伊將錢交給被告,被告將甲基安非他命給伊,伊不在意被告之毒品來源,被告只有說毒品是跟朋友拿的,伊拿完毒品,錢拿給被告,如果拿的毒品有短少或有問題,伊會找被告,伊不知道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伊有無賺錢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168 頁至第177 頁)。又被告與證人蕭連圳於104 年8 月23日下午5 時22分許,既係在被告之居所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依證人蕭連圳上開證述之交易情形,係證人蕭連圳將價金交給被告,被告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證人蕭連圳,而證人蕭連圳對於被告如何向藥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成本等細節,均毫不知悉,僅係重視交付毒品對價與被告,即可自被告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至於被告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原已所有,抑或向他人購買後再行交付,則非其所關心事項,證人蕭連圳顯係立於買受人地位,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觀諸被告與證人蕭連圳於104 年8 月22日、23日之通話內容(見附表一編號2-9 至2-12、3-12、3-13),其2人均隻字未提有關代購毒品一事,證人蕭連圳向被告詢問是否有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均立即應允,隨即約定交易地點,被告顯然能自行掌控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數量及金額,足見其係基於自己販賣毒品之意思,而與證人蕭連圳聯繫毒品交易之事甚明。另參諸被告於104 年8 月22日晚間8 時48分許與證人蕭連圳通話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至同日晚間9 時55分許前往證人蕭連圳之住處樓下碰面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期間(見附表一編號2-9 至2-12),均未見被告撥打曾國維持用之4 門門號與曾國維聯繫,且被告前已於同日晚間8 時12分許撥打電話給曾國維,通聯對話中未見被告與曾國維相約碰面或討論毒品交易之事(見附表一編號2-8 ),被告另於與證人蕭連圳交易後之翌日即104 年8 月23日凌晨1 時5 分許撥打電話給曾國維,詢問曾國維在何處(見附表一編號3-1 ),復於同日凌晨3 時35分許至3 時46分許傳送簡訊給曾國維,表示「我們今天林口那一個叔叔找我賭博你要來嗎如果要他叫你幫他買那個彩卷姐姐的水餃四份」(見附表一編號3-2 至3-5 );佐以被告自承:上開簡訊是伊跟曾國維說蕭連圳要買4 小包共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偵緝卷第30頁至第31頁),顯見被告於104 年8 月22日晚間9 時55分許,在證人蕭連圳之住處樓下,已與證人蕭連圳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且斯時曾國維並未在場。是被告辯稱:伊係幫蕭連圳向曾國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伊與蕭連圳碰面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時,曾國維就在旁邊,蕭連圳拿錢給伊,伊把錢交給曾國維,曾國維把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再由伊把甲基安非他命拿給蕭連圳云云,並無可採。辯護意旨以被告所為僅構成幫助施用毒品云云,礙難憑採。綜觀上情,堪認被告確有於如事實欄一之㈡、㈢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事實欄一之㈡、㈢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蕭連圳之行為。
3.又證人蕭連圳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斷無不知國家將科以販毒者嚴峻刑罰,則被告是否為交付毒品之人而為實際販賣毒品者,攸關其所涉罪名甚鉅,證人蕭連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經命具結並告以偽證罪責之情況下作證,豈會在無辨識被告之身分及其所處角色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逕指其為交易毒品之人,而自陷偽證之危險。再衡以證人蕭連圳與被告並無仇隙,已據證人蕭連圳證述在卷(見他字卷第120 頁、第128 頁),若非被告確有為其上開證述內容之情事,證人蕭連圳當無捏造不實情事,誣陷被告之必要及動機。且其所證之詞,均核與被告上開坦認之供詞及通聯對話相符,益徵證人蕭連圳上揭證述,應與事實相符,並非故意設詞構陷被告。被告上開所辯:蕭連圳係因伊有一次未幫其調毒品,即逕自取走價金,蕭連圳據而為不實陳述云云,顯屬個人臆測,不足為採。
㈢事實欄一之㈣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證人蕭連圳部分(即起訴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1.證人蕭連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104 年8 月24日下午跟
被告通話後,於同日下午1 時45分許去被告居所找被告,先
跟被告拿了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因為伊朋友想要玩甲基
安非他命,伊要再跟被告拿1 兩之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價
金為1 萬3,000 元,被告有欠伊款項,伊有提到要扣掉該筆
款項,被告說不要,被告沒有跟伊說毒品是向誰拿,只有說
要跟他朋友拿,伊不在意被告給伊之毒品來源為何,後來伊
有催被告,被告於同日晚間9 時45分許到伊住處樓下,伊把
1 萬多元給被告,被告交給伊1 個飲料罐,事後伊發現裡面
裝的是2 、3 包冰糖,伊沒有拿到甲基安非他命,所以有再
傳簡訊給被告,跟他說希望他不要再這樣對待別人,伊先前
在警詢和偵查中證稱這次是以1,000 元向被告購買1 公克之
甲基安非他命,是因為伊一般都是跟被告拿1,000 元、1 公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且警詢及偵訊當時沒有給伊看全部的譯
文,所以伊才會這樣說,現在看到當天所有譯文中的聯絡情
況及譯文中提到的1 萬3,000 元,伊才想起來當天實際的情
形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168 頁至第177 頁)。經核證人蕭
連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固與其在本院審理中之上
開證稱略有不一,然觀以偵查程序中員警及檢察官就104 年
8 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僅提示如附表一編號4-16、4-19
至4-23之通聯對話及附表一編號4-24之第一則簡訊與證人蕭
連圳閱覽,是證人蕭連圳可能因僅閱覽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而無從清楚回憶當日與被告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詳細情形
,致關於該次交易毒品細節未能明確證述,惟其於本院審理
經交互詰問及提示全部通聯內容結果,即能明確指出該次毒
品交易之時間、地點、重量、金額、使用之暗語,且於偵查
中經檢察官提示附表一編號4-24之第一則簡訊,並證稱:當
時拿到毒品好像數量不夠,有請朋友幫忙秤一下,結果發現
數量不夠,有傳簡訊給被告反應毒品量不夠等語(見他字卷
第126 頁),亦與其於本院上開之證述內容及通聯內容(見
附表一編號4-1 、4-2 、4-4 至4-6 、4-8 、4-10至4-24)
相符。復衡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蕭連圳於104 年8 月
24日下午1 、2 時許有到伊之居所,要透過伊向曾國維調一
兩或半兩之甲基安非他命,伊於當日下午2 時14分許有跟曾
國維通電話,但曾國維車子丟在路邊,因為蕭連圳一直催,
伊當天後來有去找蕭連圳,把冰糖裝在袋子裡面塞在飲料罐
拿給蕭連圳,蕭連圳交給伊1 萬3,000 元,伊當天就沒有再
跟曾國維聯絡或碰面等語(見訴字卷第225 頁至第226 頁)
,核與通訊監察譯文中顯示被告與證人蕭連圳於104 年8 月
24日下午1 時45分許在被告居所碰面後,另於同日下午2 時
14分許致電曾國維,並向曾國維表示「我們上次吃那個麻辣
火鍋,一半是原味,一半是麻辣,那個叫鴛鴦鍋,你幫我帶
一份上來」,曾國維表示車子丟在路邊一情相符(見附表一
編號4-7 ),可見被告與證人蕭連圳議妥交易1 兩之甲基安
非他命後,有向上游調取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堪認證人蕭連
圳之證詞在被告上開供述內容及通聯內容之補強下,可以採
信,而非憑空虛捏、誣陷之詞。綜以上開證據資料相互印證
,足認被告與證人蕭連圳已就買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為1
兩、價格為1 萬3,000 元達成合意,被告隨即致電給上游,
擬向上游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後再行交付給證人蕭連圳,顯已
著手實行販賣行為,惟因故未能即時向上游取得甲基安非他
命,俟證人蕭連圳因久候未得被告聯繫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多次致電催促被告,被告乃於同日晚間9 時45分許,至證人
蕭連圳之住處樓下,向證人蕭連圳收取1 萬3,000 元,先交
冰糖充數,但尚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已堪認定。
2.按刑事法上販賣毒品之行為,雖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
品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時,並得認為已
經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其販賣行為之完成與
否,則有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為區分既、未遂之標準。如僅
達成契約之合致,而尚未交付標的物時,即不能論以該罪之
既遂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徵以證人蕭連圳證稱:伊不在意被告之毒品來源,被告只
有說毒品是跟朋友拿的,伊拿完毒品,錢拿給被告,如果拿
的毒品有短少或有問題,伊會找被告等語,已如前述。復觀
諸證人蕭連圳之證述及其與被告於104 年8 月24日之通聯內
容,證人蕭連圳於該日下午1 時45分許即先到被告之居所,
向被告欲購買1 兩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直接與證人蕭連圳
議妥價金為1 萬3,000 元,無須向他人詢問或確認,且於證
人蕭連圳要求扣掉其與被告私人借款時,為被告所拒,被告
顯然位於出賣人地位,與證人蕭連圳達成交易甲基安非他命
之合意,僅因被告彼時手邊並無存貨,故與證人蕭連圳議妥
交易事項後,轉向上游藥頭聯絡欲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以交付
與證人蕭連圳,嗣後被告則獨自一人赴約向證人蕭連圳取得
該筆1 萬3,000 元之價金,惟因故未能即時向上游取得甲基
安非他命,而迄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蕭連圳一節,可
見一斑,是被告已著手實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但尚
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蕭連圳,揆之上揭說明,其犯罪
應屬未遂。是被告辯稱:伊係幫蕭連圳向曾國維調甲基安非
他命,自己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自不足採。又被告
與證人蕭連圳既已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及數量達成合
意,縱被告因未即時向上游取得甲基安非他命,而先交付冰
糖給證人蕭連圳,仍無礙於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已達
著手之認定,是辯護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並非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無足憑採。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104 年8 月24日
晚間9 時45分許所為,係與證人蕭連圳約定販賣價格1,000
元、數量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並已交付1 公克之甲基安
非他命與證人蕭連圳一節,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㈣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
價格,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再行出售,而每
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
,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
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
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
,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
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
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
,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一般民眾均知政
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
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
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
,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
較,諉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399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前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
紀錄,是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
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
罰等情,當知之甚稔,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
應無甘冒販賣毒品罪刑之重典,無端義務無償為他人代購毒
品,甚至親送毒品至交易處所之理,縱至親亦然,是被告於
事實欄一、㈠至㈤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主觀上均
具有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辯護意旨以被告並無營利之意
圖云云置辯,尚難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關係: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是核被告就事實欄
一之㈠至㈢、㈤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 罪。被告販賣毒品前意圖販賣
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就事實欄一之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所犯
上開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8
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2 月11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5 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本刑為
無期徒刑之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㈣所為,已著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
實行,因毒品尚未交付,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
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至被告
雖供稱其毒品來源為自稱曾國維之男子,惟警方並未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本院105 年11月9 日公務電話紀
錄表、基隆市警察局105 年11月21日基警刑大偵二字第1050
024919號函各1 紙附卷可考(見訴字卷第197 頁、第205 頁
),是被告上開犯行,自均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以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營利,無視於政府禁制毒品
之決心,其所為除助長毒品流通,致易滋生相關犯罪,更有
害於國民整體身體健康及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數量、獲利金額多寡,及其犯
後否認犯行,難認已有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且無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
相關規定。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36條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依其立法理由說
明,係因應上揭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所
為之修法,為修正後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
沒收新制相關條文而適用。
㈡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係被告持用供犯事實欄一之㈠至㈤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
品既遂、未遂罪聯繫所用之物,有前揭證人陳雨彤、蕭連圳
之證述及附表一之通聯內容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在被告所
犯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罪項下,宣告沒收之,並
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犯如事實欄一之㈠至㈤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
罪,其各次所得之財物,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次販賣第二級
毒品既遂、未遂罪項下,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
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李秉錡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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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者及通話方向│通話或簡訊內容 │卷頁出處│
├──┼─────┼────────┼──────────────────┼────┤
│1-1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詢問B 有沒有要過來住處,│他字卷第│
│ │21日凌晨2 │ 0000000000 │B 表示晚點會到。 │77頁、本│
│ │時31分許 │ ↓ │ │院卷第12│
│ │ │(B)曾國維 │ │9 頁 │
│ │ │ 0000000000 │ │ │
├──┼─────┼────────┼──────────────────┼────┤
│1-2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B 和A 說自己與老婆從A 家出│他字卷第│
│ │21日凌晨4 │ 0000000000 │來後被警察抓的經過,懷疑是A 害的,並│77頁、本│
│ │時23分許 │ ↓ │詢問A 「國維」的電話號碼。 │院卷第12│
│ │ │(B)阿偉(音譯) │ │9 頁 │
│ │ │ 0000000000 │ │ │
├──┼─────┼────────┼──────────────────┼────┤
│1-3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跟B 說阿偉(音譯)被抓的│他字卷第│
│ │21日凌晨4 │ 0000000000 │事,及A 說等B 過來其住處。 │77頁、本│
│ │時31分許 │ ↓ │ │院卷第12│
│ │ │(B)曾國維 │ │9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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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我問你你那些資料還在嗎?你要不要│他字卷第│
│ │21日凌晨5 │ 0000000000 │ 弄錢? │77頁、本│
│ │時49分許 │(C) 曾國維(使用│B :幹嘛你說? │院卷第12│
│ │ │ A 之電話) │A :我有招阿!我有招數。 │9 頁至第│
│ │ │ ↓ │B :我在想是不是你傳我身分證害我出 │131 頁 │
│ │ │(B)阿偉(音譯) │A :怎麼可能,我是傳給銀行。 │ │
│ │ │ 0000000000 │B :對呀!搞不好那個行員(髒話) │ │
│ │ │ │A :他怎麼知道我家,不可能!他要賺我│ │
│ │ │ │ 的錢。反正你有沒有要弄啦! │ │
│ │ │ │B :我有一個銀行是警示哦!華泰。 │ │
│ │ │ │A :我弄出來我要抽成哦! │ │
│ │ │ │B :你要抽多少? │ │
│ │ │ │A :看,真的要弄的話陪你跑一整天耶!│ │
│ │ │ │ 反正就是有辦法弄錢出來就對了。 │ │
│ │ │ │B :你不要講我已經弄過的東西就沒有必│ │
│ │ │ │ 要,多跑多累的,我直接跟你說不行│ │
│ │ │ │ 了。 │ │
│ │ │ │A :你弄過什麼阿? │ │
│ │ │ │B :門號。你要弄什麼你就講嘛! │ │
│ │ │ │A :跟貸款有關的,車子啦!要不要弄啦│ │
│ │ │ │ ? │ │
│ │ │ │B :弄阿!然後咧?國維在旁邊叫他聽一│ │
│ │ │ │ 下。 │ │
│ │ │ │C (使用A 之電話):你不弄你要拿什麼│ │
│ │ │ │ 還我? │ │
│ │ │ │B :我會還你!幫我辦貸款的那間公司 │ │
│ │ │ │ 現在又有再辦了。 │ │
│ │ │ │C :你就給人辦就好了阿!我們人要把你│ │
│ │ │ │ 賣掉了。 │ │
│ │ │ │B :一個禮拜被抓兩次,你那天不是跟我│ │
│ │ │ │ 約板橋為何沒來?你那天不是跟我約│ │
│ │ │ │ 在南雅?後來你就沒有來了,我又不│ │
│ │ │ │ 知道你電話號碼幾號。 │ │
│ │ │ │C :你又沒有要拿錢給我,約我幹嘛? │ │
│ │ │ │B :我會想辦法給你啦!我那天跟你約吉│ │
│ │ │ │ 林汽車旅館的時候開始,我的手機被│ │
│ │ │ │ 警察拿走到現在還沒還我,新的號碼│ │
│ │ │ │ 。 │ │
│ │ │ │C :重點是他手機沒還你,你要拿手機幹│ │
│ │ │ │ 嘛? │ │
│ │ │ │B :你們的號碼都在裡面阿!我沒那支手│ │
│ │ │ │ 機就是你借我的那支S2那支,我的頭│ │
│ │ │ │ 跟腳都在裡面,手機不見之後我就是│ │
│ │ │ │ 斷頭又斷腳了。 │ │
│ │ │ │C :阿昌現在做菩薩在解救你。你被鬼牽│ │
│ │ │ │ 著走你都不知道。辦什麼自己走看看│ │
│ │ │ │ 啦!不一定要事事都人家牽著走?你│ │
│ │ │ │ 是沒頭腦喔?自己可以試的東西不知│ │
│ │ │ │ 道又給人家。 │ │
│ │ │ │B :好啦!我自己去辦啦! │ │
│ │ │ │C :沒試你怎麼知道會不會過... │ │
│ │ │ │B :那我要怎麼找你? │ │
│ │ │ │A :我哥說叫你找我就找得到他了。阿你│ │
│ │ │ │ 到底有沒有要辦啦? │ │
│ │ │ │B :我會去處理麻。 │ │
│ │ │ │A :處理什麼? │ │
│ │ │ │B :錢哪!我沒有錢我怎麼過日子阿! │ │
│ │ │ │A :你今天沒有辦你以後哪來的錢? │ │
│ │ │ │B :我今天就會去辦。我會有我的辦法啦│ │
│ │ │ │ !你們兩個上次來找我我憑空就變出│ │
│ │ │ │ 三萬塊來耶!不是有給你們吃紅。給│ │
│ │ │ │ 我一點時間就對了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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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1日上午9 │ 0000000000 │B :拿一張來。 │78頁、本│
│ │時2 分許 │ ↑ │A :什麼? │院卷第12│
│ │ │(B)陳雨彤 │B :拿一張來啦,什麼。 │8 頁 │
│ │ │ 0000000000 │A :拿一張? │ │
│ │ │ │B :對阿! │ │
│ │ │ │A :你在講什麼東西我聽不懂。 │ │
│ │ │ │B :我要,你在哪裡?不會害你啦,在哪│ │
│ │ │ │ ? │ │
│ │ │ │A :我覺得你太恐怖了。 │ │
│ │ │ │接著B 以為A 拿走其戶口名簿及房屋契約│ │
│ │ │ │,欲用來擔保之事,A 說未拿B 之證件。│ │
│ │ │ │B: 接不接受道歉。 │ │
│ │ │ │A :好阿,可是我沒車過去。 │ │
│ │ │ │B :我的車被哥哥騎走了,我坐計程車過│ │
│ │ │ │ 去。 │ │
│ │ │ │A :好阿! │ │
│ │ │ │B :你在哪?家喔! │ │
│ │ │ │A :恩。 │ │
│ │ │ │B :我叫你,你要趕快下來喔! │ │
│ │ │ │A :我要趕快下去? │ │
│ │ │ │B :要不然你要我上去喔? │ │
│ │ │ │A :好,我下去。 │ │
├──┼─────┼────────┼──────────────────┼────┤
│1-6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和B 討論B 何時會到A 住處│他字卷第│
│ │21日上午9 │ 0000000000 │。 │78頁、本│
│ │時9 分許 │ ↓ │ │院卷第12│
│ │ │(B)陳雨彤 │ │8 頁至第│
│ │ │ 0000000000 │ │12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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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1日上午9 │ 0000000000 │B :我在樓下,我騎車來。 │79頁 │
│ │時45分許 │ ↓ │A :樓上還樓下? │ │
│ │ │(B)陳雨彤 │B :樓下阿,你幫我開門,我要上去。 │ │
│ │ │ 0000000000 │A :你要上來幹嘛? │ │
│ │ │ │B :不能跟你聊一下天喔,疏遠了就對了│ │
│ │ │ │ 。 │ │
│ │ │ │A :啥? │ │
│ │ │ │B :不會害你啦,疏遠了就對了? │ │
├──┼─────┼────────┼──────────────────┼────┤
│1-8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詢問對方錢弄到了嗎?B 稱│他字卷第│
│ │21日晚間6 │ 0000000000 │他人在外面稍後再說。 │80頁、本│
│ │時46分許 │ ↓ │ │院卷第13│
│ │ │(B)阿偉(音譯) │ │1 頁 │
│ │ │ 0000000000 │ │ │
├──┼─────┼────────┼──────────────────┼────┤
│1-9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1日晚間9 │ 0000000000 │B :我到了哩。 │81頁 │
│ │時43分許 │ ↑ │A :你到了? │ │
│ │ │(B)曾國維 │B :我發微信給你發多久了? │ │
│ │ │ 0000000000 │A :我沒看到阿。 │ │
│ │ │ │B :我已經到了。 │ │
│ │ │ │A :你要上來嗎?我還在等我阿姨電話。│ │
│ │ │ │B :靠北阿,剛剛我就先去三峽阿,我身│ │
│ │ │ │ 上沒東西你不知道嗎? │ │
│ │ │ │A :因為我阿姨是貸款的,等一下他回來│ │
│ │ │ │ 台北她才會打給我。 │ │
│ │ │ │…閒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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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跟B 說「他」(應為門號09│他字卷第│
│ │21日晚間9 │ 0000000000 │00000000號之人,詳附表一編號1-4 )還│81頁、本│
│ │時49分許 │ ↑ │沒回到臺北,須等「他」回來才能拿到錢│院卷第12│
│ │ │(B)曾國維 │,之後是閒聊A 在等阿姨帶團回來、B 之│9 頁 │
│ │ │ 0000000000 │車子要停哪。 │ │
├──┼─────┼────────┼──────────────────┼────┤
│1-11│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詢問B 錢找到了嗎?B 稱錢│他字卷第│
│ │21日晚間10│ 0000000000 │要明後天才有、明天再談。 │81頁、本│
│ │時37分許 │ ↓ │ │院卷第13│
│ │ │(B)阿偉(音譯) │ │1 頁 │
│ │ │ 0000000000 │ │ │
├──┼─────┼────────┼──────────────────┼────┤
│1-12│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跟B 說阿偉那錢要弄快點,│他字卷第│
│ │21日晚間10│ 0000000000 │A 的哥哥在等。 │81頁、本│
│ │時57分許 │ ↓ │ │院卷第13│
│ │ │(B)女生聲音 │ │1 頁 │
│ │ │ 0000000000 │ │ │
├──┼─────┼────────┼──────────────────┼────┤
│2-1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與B 之對話,A 說「他晚上│他字卷第│
│ │22日凌晨5 │ 0000000000 │沒有在工作,要天亮才出來」,B 回答「│82頁、本│
│ │時2 分許 │ ↑ │見面再說」。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 │2 頁 │
│ │ │ 0000000000 │ │ │
├──┼─────┼────────┼──────────────────┼────┤
│2-2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開門。 │他字卷第│
│ │22日凌晨5 │ 0000000000 │A :恩。 │82頁 │
│ │時21分許 │ ↑ │ │ │
│ │ │(B)曾國維 │ │ │
│ │ │ 0000000000 │ │ │
├──┼─────┼────────┼──────────────────┼────┤
│2-3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跟B 說阿姨跟他約新莊,請│他字卷第│
│ │22日下午2 │ 0000000000 │B 載A 過去。 │85頁、本│
│ │時38分許 │ ↑ │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 │2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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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不會又忘記了 │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6 │ 0000000000 │ │87頁 │
│ │時34分許 │ ↓簡訊 │ │ │
│ │ │(B)曾國維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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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哥,你要上來嗎? │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6 │ 0000000000 │B :我剛剛回來在講電話。 │87頁、本│
│ │時37分許 │ ↓ │A :好!等你哦!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 │5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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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哥你在哪? │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7 │ 0000000000 │B :忠義路。 │88頁 │
│ │時11分許 │ ↓ │ │ │
│ │ │(B)曾國維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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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哥哥你到了嗎? │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7 │ 0000000000 │B :到了。 │88頁、本│
│ │時28分許 │ ↓ │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 │5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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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哥,我遇到一個狀況,就是他們還沒│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8 │ 0000000000 │ 找到人,現在這個人知道,就是我剛│88頁、本│
│ │時12分許 │ ↓ │ 剛說的這個胖子他知道人在哪裡,他│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 一直不講。 │2 頁至第│
│ │ │ 0000000000 │B :為什麼不講? │133 頁 │
│ │ │ │A :他說什麼這個小孩子去賺錢,這個胖│ │
│ │ │ │ 子是軍師,他會保護他們,就是絕對│ │
│ │ │ │ 保密就對了,他臉書上面自己打字跟│ │
│ │ │ │ 他們的對話這樣自己打出來沒刪掉。│ │
│ │ │ │B :(聽不清楚) │ │
│ │ │ │A :他這樣講,然後他說他們去賺錢回來│ │
│ │ │ │ 就是一定有辦法開公司,大家一起賺│ │
│ │ │ │ 這樣。阿然後就是… │ │
│ │ │ │B :賺什麼錢? │ │
│ │ │ │A :好像是去高雄…我不知道賺什麼錢啦│ │
│ │ │ │ !我是沒看到。 │ │
│ │ │ │B :欠人修理。 │ │
│ │ │ │A :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辦。 │ │
│ │ │ │B :那個胖子跟誰在一起?他在那邊幹嘛│ │
│ │ │ │ ? │ │
│ │ │ │A :他被叫來的阿!因為我這個朋友幫我│ │
│ │ │ │ 找到線索就是,人家跟他說這胖子跟│ │
│ │ │ │ 他們兩個常常在聯繫,結果我朋友去│ │
│ │ │ │ 找到胖子看他手機聊天的內容,看他│ │
│ │ │ │ 們的對話,他還知道他媽媽要自殺,│ │
│ │ │ │ 他也有跟他們講,但他就叫他一樣叫│ │
│ │ │ │ 他去做什麼之類的,他說現在新莊很│ │
│ │ │ │ 亂阿!他說沒關係不要緊,我的身分│ │
│ │ │ │ 就是軍師而已,我沒辦法幫你們什麼│ │
│ │ │ │ 。 │ │
│ │ │ │B :不然他是哪裡的阿? │ │
│ │ │ │A :他新莊的阿!他小孩子而已,比我還│ │
│ │ │ │ 小。 │ │
│ │ │ │B :對呀!看起來才幾歲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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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喂阿昌喔,你不在家喔? │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8 │ 0000000000 │A :嘿,我在附近阿。 │88頁 │
│ │時48分許 │ ↑ │B :你身上有沒有? │ │
│ │ │(B)蕭連圳 │A :你要喔? │ │
│ │ │ 0000000000 │B :l 張阿。 │ │
│ │ │ │A :好。 │ │
│ │ │ │B :你要過來我這邊嗎? │ │
│ │ │ │A :恩,到了打給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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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9 │ 0000000000 │B :你剛才怎麼切掉,我打給你你又不接│88頁 │
│ │時8 分許 │ ↓ │ ? │ │
│ │ │(B)蕭連圳 │A :沒有啦,叔奴我剛才跟人家講話啦!│ │
│ │ │ 0000000000 │B :多久會來? │ │
│ │ │ │A :我現在在路上了。 │ │
│ │ │ │B :你在我家路上? │ │
│ │ │ │A :我要過去的路上阿。 │ │
│ │ │ │B :你在我家的路上? │ │
│ │ │ │A :對阿,要不然哩。 │ │
│ │ │ │B :好啦,我下去喔。 │ │
│ │ │ │A :沒有,等一下我到了打給你阿。 │ │
│ │ │ │B :好,快點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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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9 │ 0000000000 │B :怎麼還沒來? │89頁 │
│ │時26分許 │ ↑ │A :什麼? │ │
│ │ │(B)蕭連圳 │B :阿你不是要來? │ │
│ │ │ 0000000000 │A :廢話,我從泰山又不是從我家過去。│ │
│ │ │ │B :你還沒來? │ │
│ │ │ │A :我在路上了不要催我,我很快就到了│ │
│ │ │ │ 。 │ │
│ │ │ │B :再幾分鐘啦? │ │
│ │ │ │A :10分鐘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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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下來阿。 │他字卷第│
│ │22日晚間9 │ 0000000000 │B :下來喔,好。 │89頁 │
│ │時55分許 │ ↓ │ │ │
│ │ │(B)蕭連圳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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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哥,你在…,沒事,明天再說。 │他字卷第│
│ │23日凌晨1 │ 0000000000 │ │89頁、本│
│ │時5 分許 │ ↑ │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 │9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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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我們今天林口那一個叔叔找我賭博你要來│他字卷第│
│ │23日凌晨3 │ 0000000000 │嗎如果要他叫你幫他買那個彩卷姐姐的水│90頁 │
│ │時35分許 │ ↓簡訊 │餃四份 │ │
│ │ │(B)曾國維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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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簡訊內容同上 │他字卷第│
│ │23日凌晨3 │ 0000000000 │ │90頁 │
│ │時36分許 │ ↓簡訊 │ │ │
│ │ │(B)曾國維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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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簡訊內容同上 │他字卷第│
│ │23日凌晨3 │ 0000000000 │ │90頁 │
│ │時36分許 │ ↓簡訊 │ │ │
│ │ │(B)曾國維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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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哥哥 │他字卷第│
│ │23日凌晨3 │ 0000000000 │我們今天林口那一個叔叔找我賭博你要來│90頁至第│
│ │時45分許、│ ↓簡訊2 則 │嗎如果要他叫你幫他買那個彩卷姐姐的水│91頁 │
│ │3 時46分許│(B)曾國維 │餃四份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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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幾點呢? │他字卷第│
│ │23日上午10│ 0000000000 │A :你現在才回 │92頁至第│
│ │時35分許至│ ↑ │A :昏倒 │93頁 │
│ │11時33分許│ ↓簡訊15則│A :你看要不要來今天啊姨那不能在讓她│ │
│ │ │(B)曾國維 │ 等了還有我車子要看反正今天阿姨那│ │
│ │ │ 0000000000 │ 的錢一定一定要去拿至於車行的事你│ │
│ │ │ │ 一直載我這樣跑東跑西的你可能認為│ │
│ │ │ │ 沒意義 │ │
│ │ │ │A :但相信我我車牽到就有利頭可分不會│ │
│ │ │ │ 騙妳 │ │
│ │ │ │A :我要工作了我有正常賺錢的管道不敢│ │
│ │ │ │ 說賺的多至少穩定又能養活自己不用│ │
│ │ │ │ 靠任何人也不用再看任何人的臉色 │ │
│ │ │ │B :妳阿姨那幾點要去 │ │
│ │ │ │A :我沒看到你傳什麼在傳一次 │ │
│ │ │ │A :剛剛在刪訊息 │ │
│ │ │ │B :妳阿姨那幾點要去? │ │
│ │ │ │A :沒關係,不然明天也可以我明天中午│ │
│ │ │ │ 去桃園我去看你或約林口都可以啦!│ │
│ │ │ │A :他傳的 │ │
│ │ │ │A :所以?? │ │
│ │ │ │A :那麼我另外想想辦法 │ │
│ │ │ │A :沒關係哥哥不然先不用好了因為車行│ │
│ │ │ │ 來載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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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哥,你現在在哪? │他字卷第│
│ │23日上午11│ 0000000000 │B :三峽。 │93頁、本│
│ │時40分許 │ ↓ │A :喔,你在三峽喔。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B :嘿阿,你剛剛是發什麼給我嗎? │9 頁 │
│ │ │ 0000000000 │A :訊息阿。 │ │
│ │ │ │B :有嗎? │ │
│ │ │ │A :有阿。 │ │
│ │ │ │B :我不知道,手機在充電。你是要叫我│ │
│ │ │ │ 看訊息嗎? │ │
│ │ │ │A :對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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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要去看車,A 說明為何要去│他字卷第│
│ │23日上午11│ 0000000000 │看車,並詢問B 能否去桃園富國路的車行│93頁、本│
│ │時41分許 │ ↓ │。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 │9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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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哥哥來了嗎 │他字卷第│
│ │23日中午12│ 0000000000 │ │93頁 │
│ │時20分許 │ ↓簡訊 │ │ │
│ │ │(B)曾國維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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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通話內容為A 詢問B 到哪了?A 說自己看│他字卷第│
│ │23日中午12│ 0000000000 │完車了,B 說自己在路上了,並詢問A 看│93頁、本│
│ │時29分許 │ ↓ │車的情形。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 │9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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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哥,你在哪? │他字卷第│
│ │23日下午4 │ 0000000000 │B :剛這邊阿。 │94頁、本│
│ │時33分許 │ ↓ │A :我在... 你剛剛放我下車再開進來這│院卷第14│
│ │ │(B)曾國維 │ 裡? │2 頁 │
│ │ │ 0000000000 │B :我開過去。 │ │
│ │ │ │A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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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3日下午5 │ 0000000000 │B :阿昌喔,有辦法不要像昨天那麼久嗎│94頁 │
│ │時22分許 │ ↑ │ ? │ │
│ │ │(B)蕭連圳 │A :有阿。 │ │
│ │ │ 0000000000 │B :要相同了,在樓上樓下都可以,我有│ │
│ │ │ │ 話跟你講。 │ │
│ │ │ │A :什麼阿? │ │
│ │ │ │B :有好處的要跟你講。 │ │
│ │ │ │A :那你要不要過來阿? │ │
│ │ │ │B :啥? │ │
│ │ │ │A :要不要過來? │ │
│ │ │ │B :我過去喔,你家裡喔? │ │
│ │ │ │A :嘿阿。 │ │
│ │ │ │B :現在喔? │ │
│ │ │ │A :嘿阿。 │ │
│ │ │ │B :你在家裡喔? │ │
│ │ │ │A :對阿。 │ │
│ │ │ │B :好啦,我過去,阿我騎摩托車。 │ │
│ │ │ │A :好掰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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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3日下午5 │ 0000000000 │B :在樓上了啦!在你家門口。 │94頁、本│
│ │時36分許 │ ↑ │ │院卷第14│
│ │ │(B)蕭連圳 │ │1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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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哥,我現在對保。 │他字卷第│
│ │23日晚間7 │ 0000000000 │B :阿沒消息。你阿姨呢? │94頁、本│
│ │時58分許 │ ↑ │A :她說等一下,我現在在對保。 │院卷第13│
│ │ │(B)曾國維 │B :喔!好。 │9 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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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哥對不起因為我跟阿姨借錢是用騙的│他字卷第│
│ │23日晚間11│ 0000000000 │ 我爸拆穿我的謊言我跟他們鬧翻了對│95頁 │
│ │時53分許至│ ↑ │ 不起我這樣說可能你對我的觀感會改│ │
│ │11時55分許│ ↓簡訊2 則│ 變反感但我不想騙妳我需要點時間天│ │
│ │ │(B)曾國維 │ 一亮我馬上把錢生出來我不會在跳票│ │
│ │ │ 0000000000 │ 麻煩再給我點時間 │ │
│ │ │ │B :嗯知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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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叔。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1 │ 0000000000 │B :我知道,他快到了,我跟你講他快到│96頁、本│
│ │時24分許 │ ↓ │ 了,我再打給你。 │院卷第14│
│ │ │(B)蕭連圳 │ │2頁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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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差不多20分鐘到我這邊,因為他說25│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1 │ 0000000000 │ 分鐘到。 │96頁、本│
│ │時27分許 │ ↑ │A :好。 │院卷第14│
│ │ │(B)蕭連圳 │ │2頁 │
│ │ │ 0000000000 │ │ │
├──┼─────┼────────┼──────────────────┼────┤
│4-3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姐。你想不想我?我好想妳喔!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1 │ 0000000000 │B :話是沒錯啦! │96頁、本│
│ │時32分許 │ ↓ │A :我可以去找妳嗎? │院卷第14│
│ │ │(B)(女生聲音) │B :那個... 現在碰頭喔?碰面的喔? │3 頁 │
│ │ │ 0000000000 │A :要來喔?(聽不清楚) │ │
│ │ │ │B :..(聽不清楚)咧?上次在呀! │ │
│ │ │ │A :我又沒那麼快到。晚一點到好不好?│ │
│ │ │ │B :我待會撥給你好了。 │ │
│ │ │ │A :你要記得不要又騙我哦! │ │
├──┼─────┼────────┼──────────────────┼────┤
│4-4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叔,你在忙嗎?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1 │ 0000000000 │B :沒有,他還沒來。 │96頁、本│
│ │時33分許 │ ↓ │A :你有摩托車嗎? │院卷第14│
│ │ │(B)蕭連圳 │B :有什麼事?我摩托車借人家了。 │2 頁 │
│ │ │ 0000000000 │A :等一下,你有摩托車嗎? │ │
│ │ │ │B :好像有,我朋友好像沒有給我騎去。│ │
│ │ │ │A :那你來我家一下,我有話跟你講。 │ │
│ │ │ │B :沒有,他等一下就要到了阿! │ │
│ │ │ │A :我知道,我有話先跟你講。 │ │
│ │ │ │B :什麼事啦? │ │
│ │ │ │A :就是...電話裡面不要講這些。 │ │
│ │ │ │B :電話裡面不要講這個話。我現在去的│ │
│ │ │ │ 話,他打給我怎麼辦? │ │
│ │ │ │A :他打給你,你叫他在樓下等一下下阿│ │
│ │ │ │ ! │ │
│ │ │ │B :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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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我在樓下,你下來。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1 │ 0000000000 │A :好。 │96頁、本│
│ │時43分許 │ ↑ │ │院卷第14│
│ │ │(B)蕭連圳 │ │3 頁 │
│ │ │ 0000000000 │ │ │
├──┼─────┼────────┼──────────────────┼────┤
│4-6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怎麼樣?你快下來呀!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1 │ 0000000000 │A :你上來一下,我沒衣服穿。 │96頁、本│
│ │時45分許 │ ↑ │B :那我回去哦! │院卷第14│
│ │ │(B)蕭連圳 │A :等等。 │3 頁 │
│ │ │ 0000000000 │ │ │
├──┼─────┼────────┼──────────────────┼────┤
│4-7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你在哪?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2 │ 0000000000 │B :中壢。 │97頁 │
│ │時14分許 │ ↓ │A :你在中壢。 │ │
│ │ │(B)曾國維 │B :怎樣? │ │
│ │ │ 0000000000 │A ︰人家要找你。 │ │
│ │ │ │B :誰? │ │
│ │ │ │A :就林口那朋友。 │ │
│ │ │ │B :林口那朋友,你說那賭博的喔? │ │
│ │ │ │A :對,他這次跟平常不一樣。 │ │
│ │ │ │B :嘿,我跟你說。 │ │
│ │ │ │A :那個麻辣火鍋,有沒有? │ │
│ │ │ │B :恩。 │ │
│ │ │ │A :我們上次吃那個麻辣火鋼,一半是原│ │
│ │ │ │ 味,一半是麻辣,那個叫鴛鴦鍋,你│ │
│ │ │ │ 幫我帶一份上來。 │ │
│ │ │ │B :重點是在於我現在車子丟在路邊。 │ │
│ │ │ │A :就等你有空阿。 │ │
│ │ │ │B :好啦,而且反正等一下想辦法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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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你快到了沒?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2 │ 0000000000 │A :等等,因為我哥哥車子拋錨在路邊。│97頁 │
│ │時17分許 │ ↑ │B :車子拋錨在路邊? │ │
│ │ │(B)蕭連圳 │A :他在過來的路上,結果車子壞掉阿,│ │
│ │ │ 0000000000 │ 他馬上好啦,好了就過來了。 │ │
│ │ │ │B :幾分鐘啦,15分鐘? │ │
│ │ │ │A :我怎麼知道阿。 │ │
│ │ │ │B :不要拖太久。 │ │
│ │ │ │A :好了。 │ │
├──┼─────┼────────┼──────────────────┼────┤
│4-9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你幾點會到?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2 │ 0000000000 │A :你希望我幾點到? │97頁 │
│ │時28分許 │ ↑ │B :現在來你幾點會到? │ │
│ │ │(B)(女生聲音) │A :ㄟ。 │ │
│ │ │ 0000000000 │B :因為他等一下還會來第二趟 │ │
│ │ │ │A :可是我要等哩,我差不多5 點之前可│ │
│ │ │ │ 以嗎? │ │
│ │ │ │B :5 點前喔,可是我不知道我還有沒有│ │
│ │ │ │ 在,因為我知道他還會來第二趟,你│ │
│ │ │ │ 在哪? │ │
│ │ │ │A :你等一下要去哪裡阿? │ │
│ │ │ │B :沒有啦,我說老闆等一下還會再來。│ │
│ │ │ │A :阿我就先閃了唉,我不會待在那阿。│ │
│ │ │ │B :如果剛奸那麼湊巧,怎麼那個? │ │
│ │ │ │A :他在的話我就先離開阿,等他走我在│ │
│ │ │ │ 過去阿。 │ │
│ │ │ │B :喔是喔,ㄟ,我預算有限喔。 │ │
│ │ │ │A :好啦! │ │
├──┼─────┼────────┼──────────────────┼────┤
│4-10│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女生聲音):他現在在上廁所耶!我│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3 │ 0000000000 │ 叫他等一下打給你好不好? │97頁、本│
│ │時3 分許 │ ↑ │B :我也只能這樣了,好啦! │院卷第14│
│ │ │(B)蕭連圳 │ │3 頁 │
│ │ │ 0000000000 │ │ │
├──┼─────┼────────┼──────────────────┼────┤
│4-11│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說個正確的時間,因他有要事不能延誤太│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3 │ 0000000000 │久四點半他就要回去了,如果不行他可能│98頁 │
│ │時52分許 │ ↑簡訊 │會放棄,麻煩你的朋友快點,回訊一下 │ │
│ │ │(B)蕭連圳 │ │ │
│ │ │ 0000000000 │ │ │
├──┼─────┼────────┼──────────────────┼────┤
│4-12│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叔。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3 │ 0000000000 │B :講話。 │98頁 │
│ │時57分許 │ ↑ │A :我跟你講,就是不能照剛剛的方式走│ │
│ │ │(B)蕭連圳 │ 要照昨天的方式走,為我那個朋友還│ │
│ │ │ 0000000000 │ 在睡阿,阿我找另外一個朋友,可是│ │
│ │ │ │ 價錢就不一樣,然後等一下我到的時│ │
│ │ │ │ 候我上去。 │ │
│ │ │ │B :不用了啦,我朋友不看人阿。 │ │
│ │ │ │A :啥? │ │
│ │ │ │B :他不想見人阿,要不然你上來的時候│ │
│ │ │ │ 。 │ │
│ │ │ │A :我們在樓梯間啦! │ │
│ │ │ │B :好啦,我跟你講喔,怎麼講,就像昨│ │
│ │ │ │ 天你講的。 │ │
│ │ │ │A :對,可是你可能要那個1000塊先不要│ │
│ │ │ │ 扣掉啦! │ │
│ │ │ │B :唉呦喂阿! │ │
│ │ │ │A :拜託。 │ │
│ │ │ │B :好啦! │ │
├──┼─────┼────────┼──────────────────┼────┤
│4-13│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怎麼?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3 │ 0000000000 │B :那東西要可以哩。 │98頁 │
│ │時58分許 │ ↑ │A :一樣的阿。 │ │
│ │ │(B)蕭連圳 │B :好,然後你幾點到,你一定很早到阿│ │
│ │ │ 0000000000 │ 。 │ │
│ │ │ │A :沒有,5 點以前阿。 │ │
│ │ │ │B :不要又拖太晚,太晚他可能就真的要│ │
│ │ │ │ 回去了。 │ │
│ │ │ │A :不會啦,5點以前。 │ │
│ │ │ │B :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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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叔。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4 │ 0000000000 │B :人家說怎麼了啦? │98頁 │
│ │時59分許 │ ↑ │A :沒有阿他快到了阿。 │ │
│ │ │(B)蕭連圳 │B :在半路了嗎? │ │
│ │ │ 0000000000 │A :他現在在高速了,快到了。 │ │
│ │ │ │B :高速,高速哪邊啦! │ │
│ │ │ │A :他從三峽過來阿。 │ │
│ │ │ │B :現在在高速公路,那要多久? │ │
│ │ │ │A :他快下交流道了。 │ │
│ │ │ │B :你不要緊張啦,你就我講正確時間。│ │
│ │ │ │A :真的,我沒騙你啦! │ │
│ │ │ │B :我知道啦,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 │
│ │ │ │A :好,我知道,我催他我馬上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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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怎樣?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5 │ 0000000000 │A :我這邊有一些狀況,可能沒辨法了,│99頁 │
│ │時12分許 │ ↑ │ 要過2 、3 天了,不然就明天阿,最│ │
│ │ │(B)蕭連圳 │ 快要明天啦! │ │
│ │ │ 0000000000 │B :我跟你講啦,人家已經等那麼久,要│ │
│ │ │ │ 不然等一下有沒有? │ │
│ │ │ │A :沒有,你跟他講一下,如果可以的話│ │
│ │ │ │ ,就是看他信不信你啦,就把錢放在│ │
│ │ │ │ 你那邊,我好了我馬上過去找你這樣│ │
│ │ │ │ ,就是這樣子而已。 │ │
│ │ │ │B :他會信我阿。 │ │
│ │ │ │A :這樣最快阿,我這邊好了,我馬上過│ │
│ │ │ │ 去找你阿。 │ │
│ │ │ │B :人家又要回去ㄟ。 │ │
│ │ │ │A :我知道阿,我現在就坦白跟你講,我│ │
│ │ │ │ 朋友在來的路上出事情啦! │ │
│ │ │ │B :我知道,有事情對不對,那可不可以│ │
│ │ │ │ 說先讓他帶一點回去哩? │ │
│ │ │ │A :沒有辦法,我自己這邊沒了,就你自│ │
│ │ │ │ 己剛剛看到的這邊而已? │ │
│ │ │ │B :沒有喔? │ │
│ │ │ │A :恩。 │ │
│ │ │ │B :明天大約是何時?你可以去籌阿。 │ │
│ │ │ │A :不用到明天,可是,反正我給他案一│ │
│ │ │ │ 個阿蒐秘就是明天中午啦! │ │
│ │ │ │B :最晚明天中午就對了啦! │ │
│ │ │ │A :對。 │ │
│ │ │ │B :你不要再延了啦好不好? │ │
│ │ │ │A :阿在這之前我過去找你就會有錢就對│ │
│ │ │ │ 了? │ │
│ │ │ │B :你來找我當然我有阿。 │ │
│ │ │ │A :好。 │ │
│ │ │ │B :你聽得懂嗎?他放在我這邊,你隨時│ │
│ │ │ │ 來拿阿。 │ │
│ │ │ │A :好。 │ │
│ │ │ │B :但是你隨時要有阿。 │ │
│ │ │ │A :我今天一定會有啦! │ │
│ │ │ │B :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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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5 │ 0000000000 │B :我啦,我昨天拿的那個。 │99頁 │
│ │時15分許 │ ↑ │A :怎樣? │ │
│ │ │(B)蕭連圳 │B :不是啦,我知道啦,我昨天不是有拿│ │
│ │ │ 0000000000 │ 嗎,對阿,還有沒有? │ │
│ │ │ │A :昨天那種的喔? │ │
│ │ │ │B :對阿。 │ │
│ │ │ │A :要多少阿? │ │
│ │ │ │B :我只要1 個啦! │ │
│ │ │ │A :現在嗎? │ │
│ │ │ │B :對啦,有沒有? │ │
│ │ │ │A :不夠吧,看一下,我看一下等一下打│ │
│ │ │ │ 給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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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叔,你說什麼? │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5 │ 0000000000 │C (使用B 之電話):…(聽不清楚)他│99頁、本│
│ │時28分許 │ ↑ │ 也是要先打電話去問那個阿。 │院卷第14│
│ │ │(B)蕭連圳 │A :我等一下打給你啦! │3 頁 │
│ │ │(C)(女生聲音) │B :我說的那個還沒好嗎? │ │
│ │ │ 0000000000 │A :那個不夠阿! │ │
│ │ │ │B :不夠有多少啦!隨便都給我。你那邊│ │
│ │ │ │ 給我有沒有,給我有沒有,然後之前│ │
│ │ │ │ 就不算了。 │ │
│ │ │ │A :我現在真的不夠阿! │ │
│ │ │ │B :你自己也要是不是? │ │
│ │ │ │A :是我自己吃的而已呀! │ │
│ │ │ │B :不是啦!我說不能撥一半給我嗎? │ │
│ │ │ │A :我現在自己吃的我連一半都不到,不│ │
│ │ │ │ 好意思啦!我好了我馬上打給你。 │ │
│ │ │ │B :喔!那一條喔!好,掰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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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阿忠抱歉我朋友真的有幫你問可是沒│他字卷第│
│ │24日下午5 │ 0000000000 │ 有,但你要拿來我家的東西大慨七點│99頁 │
│ │時42分許至│ ↑簡訊2 則 │ 半拿來順便買要我幫你作的東西來 │ │
│ │5時44分許 │(B)蕭連圳 │B :叔叔傳錯了不好意思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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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叔叔,等一下過去喔。 │他字卷第│
│ │24日晚間7 │ 0000000000 │B :好啦! │100 頁 │
│ │時54分許 │ ↑ │A :可是你要給我1 萬3 喔。 │ │
│ │ │(B)蕭連圳 │B :好啦! │ │
│ │ │ 0000000000 │A :夠嗎? │ │
│ │ │ │B :夠啦! │ │
│ │ │ │A :好,我愛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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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叔叔。 │他字卷第│
│ │24日晚間8 │ 0000000000 │B :多久啦? │100 頁、│
│ │時9 分許 │ ↑ │A :我等一下就出發了。 │本院卷第│
│ │ │(B)蕭連圳 │B :好啦,不用超過半小時喔? │143 頁 │
│ │ │ 0000000000 │A :算一個小時好了。 │ │
│ │ │ │B :不行啦,太晚了啦。 │ │
│ │ │ │A :一個小時還太晚。 │ │
│ │ │ │B :我要出去,我不能整天在家裡,我幹│ │
│ │ │ │ 嘛。 │ │
│ │ │ │A :你要去哪裡? │ │
│ │ │ │B :我要去逛逛,我要找朋友聊天,我整│ │
│ │ │ │ 天在家裡幹嘛。 │ │
│ │ │ │A :你等我一下。 │ │
│ │ │ │B :拜託啦! │ │
│ │ │ │A :好阿。 │ │
│ │ │ │B :你欠我的要還我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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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叔叔,我現在要出門啦! │他字卷第│
│ │24日晚間9 │ 0000000000 │B :快點啦! │100 頁 │
│ │時12分許 │ ↑ │A :他剛到而已阿。 │ │
│ │ │(B)蕭連圳 │B :好啦,快點啦!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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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我剛上車了。 │他字卷第│
│ │24日晚間9 │ 0000000000 │B :我要出去了。 │100 頁 │
│ │時30分許 │ ↑ │A :我馬上到。 │ │
│ │ │(B)蕭連圳 │B :你又馬上到。 │ │
│ │ │ 0000000000 │A :我在車上了。 │ │
│ │ │ │B :好啦,最後10分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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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下來。 │他字卷第│
│ │24日晚間9 │ 0000000000 │ │100 頁 │
│ │時45分許 │ ↑ │ │ │
│ │ │(B)蕭連圳 │ │ │
│ │ │ 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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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我朋友說可能不夠他家裡有比重的,│他字卷第│
│ │25日凌晨0 │ 0000000000 │ 有錯誤的話他會跟我說,叔叔先跟你│100 頁至│
│ │時34分許至│ ↑簡訊3 則 │ 知會一下 │第101 頁│
│ │1 時4 分許│(B)蕭連圳 │B :我們的緣斷了,我這種年紀會再乎這│ │
│ │ │ 0000000000 │ 些嗎!我只希望你不要再這樣對待他│ │
│ │ │ │ 人到我這裡就停止吧!就你稱呼我叔│ │
│ │ │ │ 叔 ,我呢還是祝你有快樂的人生… │ │
│ │ │ │B :知道嗎我對我朋友認賠,但是這是小│ │
│ │ │ │ 事我怕的是之前跟你說過你生不逢時│ │
│ │ │ │ 。將相之人在現今社會變了樣讓人也│ │
│ │ │ │ 變樣。我可惜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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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B :在哪? │他字卷第│
│ │27日凌晨5 │ 0000000000 │A :在外面阿,怎樣? │103 頁 │
│ │時37分許 │ ↑ │B :阿要不要阿? │ │
│ │ │(B)陳雨彤 │A :要不要怎樣,你在說什麼,聽不懂。│ │
│ │ │ 0000000000 │B :那個阿。 │ │
│ │ │ │A :多少阿? │ │
│ │ │ │B :不要低於太過份就好,1 阿? │ │
│ │ │ │A :不能再多。 │ │
│ │ │ │B :啥? │ │
│ │ │ │A :不能再多。 │ │
│ │ │ │B :你不能低於行情。 │ │
│ │ │ │A :不會阿。 │ │
│ │ │ │B :我們家不方便啦! │ │
│ │ │ │A :要不要啦! │ │
│ │ │ │B :要阿,現在只能1 啦! │ │
│ │ │ │A :那我就不要了。 │ │
│ │ │ │B :有人在不方便。 │ │
│ │ │ │A :我不管…好好好。 │ │
│ │ │ │B :啥? │ │
│ │ │ │A :好阿,那我過去阿。 │ │
│ │ │ │B :哪時候? │ │
│ │ │ │A :反正等一下就是,你說1 我不要阿。│ │
│ │ │ │B :啥? │ │
│ │ │ │A :反正你就是多拿1 張給我,阿我會給│ │
│ │ │ │ 你…對阿,要嗎? │ │
│ │ │ │B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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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4 年8 月│(A)被告陳志昌 │A :喂? │他字卷第│
│ │27日凌晨5 │ 0000000000 │B :你多久會到? │103 頁 │
│ │時40分許 │ ↑ │A :你在哪裡阿? │ │
│ │ │(B)陳雨彤 │B :在家啦,在哪裡? │ │
│ │ │ 0000000000 │A :我現在過去也要一下子哩,因為我現│ │
│ │ │ │ 在要從桃園過去阿。 │ │
│ │ │ │B :一下子是多久? │ │
│ │ │ │A :我從桃園過去應該不用1 個小時啦!│ │
│ │ │ │B :我要看東西阿。 │ │
│ │ │ │A :什麼? │ │
│ │ │ │B :我要看阿,你的意思要多少? │ │
│ │ │ │A :2 仟。 │ │
│ │ │ │B :好不好? │ │
│ │ │ │A :好阿。 │ │
│ │ │ │B :不要那個… │ │
│ │ │ │A :不會啦! │ │
│ │ │ │B :在你車上就試喔? │ │
│ │ │ │A :沒有辦法啦,你要嗎就信任,要不然│ │
│ │ │ │ 就不要,我跟你講啦,我這邊沒有那│ │
│ │ │ │ 麼高草啦,我不會給你弄有的沒有的│ │
│ │ │ │ 。 │ │
│ │ │ │B :好,到了再打給我啦,我要先去領錢│ │
│ │ │ │ 啦,大概幾點啦? │ │
│ │ │ │A :我1 個小時以內一定會到啦! │ │
│ │ │ │B :你快到的時候打給我,我要去領錢啦│ │
│ │ │ │ ! │ │
│ │ │ │A :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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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犯罪事實 │主文 │
│號│ │ │
├─┼──────┼──────────────────────────┤
│1 │事實欄一之㈠│陳志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
│ │ │壹枚)、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事實欄一之㈡│陳志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
│ │ │壹枚)、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事實欄一之㈢│陳志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
│ │ │壹枚)、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事實欄一之㈣│陳志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
│ │ │M 卡壹枚)、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均沒│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5 │事實欄一之㈤│陳志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
│ │ │壹枚)、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