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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藍海凝黃乃瑩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昱翔

義務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重訴字第1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 年2 月1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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