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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楊筑婷胡修辰胡佩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漢昭
選任辯護人
許翔寧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167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漢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05年7 月3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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