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漢昭
- 選任辯護人
- 許翔寧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167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漢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05年7 月3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