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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楊志雄陳威憲許菁樺

  • 當事人
    滙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富田汽車材料行愛力美企業社即李逢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滙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隆 原   告 富田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楊景州 原   告 愛力美企業社即李逢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力昇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宏傑 上列被告因失火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6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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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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