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郎玉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郎玉麟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