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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9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98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劉奇豪
被告
陳宗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奇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宗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劉奇豪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亦未能由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到庭,顯已逃逸。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98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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