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9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9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劉奇豪
- 被告
- 陳宗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奇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宗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劉奇豪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亦未能由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到庭,顯已逃逸。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