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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正偉陳昭筠張淑美

                105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 號

原告
夏偉倫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被告
吳衍賢

      蔡典宏 新北市○○區○○路00號4 樓

      吳火全

      簡雅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3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 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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