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昌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審訴字第23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昌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昌傑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對本院106 年4 月21日所為105 年度審訴字第2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