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0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0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柏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85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柏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合計貳拾點陸柒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淨重21.16 75公克)」應補充更正為「(淨重21.1675 公克、驗餘淨重20.6789 公克)」。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1 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欄所載應更正為「被告蘇柏豪於偵查中之供述」、「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 證據名稱欄所載應更正為「搜索扣押筆錄1 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2 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蘇柏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之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持有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第1 次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果,驗餘淨重為21.1216 公克,第2 次鑑驗檢出純質淨重共17.4562 公克,驗餘淨重為20.6789 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2 份在卷可憑),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廖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8589號
    被      告  蘇柏豪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柏豪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初某日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所,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葉柏麟」之成年男子,取得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9包(淨重21.16 75公
    克)而持有之。嗣經警持法院核准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
    索,扣得蘇柏豪所有上開透明結晶9包,經送驗檢出均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17.4562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蘇柏豪於偵查中之自│坦承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
│    │白                    │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2   │證人劉葳葳(所涉施用第│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之事實│
│    │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經│。                      │
│    │本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 │                        │
│    │4725號提起公訴)於警詢│                        │
│    │、偵查中之證述        │                        │
├──┼───────────┼────────────┤
│3   │搜索扣押筆錄及衛生福利│為警在上址扣得透明結晶9 │
│    │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 │包,經送驗檢出均含有第二│
│    │份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純質淨重共17.4562公克之 │
│    │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之透明結晶9包(純質淨重共17.4562公克)及難與毒品析離
    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00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