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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9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9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陳懷玉
被告
謝家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懷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懷玉因被告謝家愷犯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家愷前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該案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568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被告上訴後,為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621 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陳懷玉經通知後,復未通知或遵期帶同被告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621 號刑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具保人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3 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9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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