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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9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廖健程
被告
周慶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2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健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慶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廖健程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375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2 份、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 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 紙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9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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