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廖健程
- 被告
- 周慶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2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健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慶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廖健程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375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2 份、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 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 紙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