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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84號

返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84號

聲請人
卓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2年度易字第2916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卓建良前因案經本院諭知以數萬元之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今聲請人之具保責任業已免除,爰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規定聲請發還。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繫屬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916號審理,經本院准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由聲請人依本院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惟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是由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9 日以92年度易字第2916號裁定將聲請人原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沒入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案件進行事項、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附卷可資佐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8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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