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84號
- 聲請人
- 卓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2年度易字第2916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卓建良前因案經本院諭知以數萬元之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今聲請人之具保責任業已免除,爰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規定聲請發還。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繫屬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916號審理,經本院准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由聲請人依本院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惟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是由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9 日以92年度易字第2916號裁定將聲請人原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沒入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案件進行事項、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附卷可資佐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