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筑婷胡佩芬胡修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2號

自訴人
吳俊華
被告
王受命

      陳 婷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及呈報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吳俊華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有自訴狀、呈報狀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該裁定經送達自訴人之住所、居所,並經自訴人收受,於105 年1 月27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命補正裁定1 份及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是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自訴狀及呈報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