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2號
- 自訴人
- 吳俊華
- 被告
- 王受命
陳 婷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及呈報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吳俊華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有自訴狀、呈報狀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該裁定經送達自訴人之住所、居所,並經自訴人收受,於105 年1 月27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命補正裁定1 份及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是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自訴狀及呈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