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梓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梓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魏梓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