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欣陽
- 選任辯護人
- 劉彥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754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欣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故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欣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54 號第一審判決,其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