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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藍海凝莊哲誠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欣陽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754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欣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故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欣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54 號第一審判決,其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莊哲誠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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