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47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淑萍
- 選任辯護人
- 謝易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淑萍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淑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4 月3 日予以羈押,復自105 年7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於105 年8 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年6 月;其刑責之重,若判刑確定,得以合理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又本院傳拘被告無著後,於102 年4 月24日發布通緝,數年後始由警方逮捕被告歸案,足見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9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