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游慕杰
- 被告
- 游慕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慕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慕梵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游慕杰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附卷可稽(105 年刑保工字第105 號,見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199 號卷第23頁)。而上開案件經本院訂於105 年10月12日進行準備程序,並依被告住居所地址傳喚,經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68 、269 頁),且依法拘提無著,此有卷附之拘提報告2 份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54 、156 頁);又本院另定105 年12月7 日進行準備程序,具保人亦未遵期督促被告於上揭期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可憑(見本院卷㈡第64、65頁),此外復有被告及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附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