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滙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隆 原 告 富田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楊景州 原 告 愛力美企業社即李逢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力昇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宏傑 上列被告因失火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6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