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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俞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振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之「香菸(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香菸(內含海洛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案扣案之香菸2 支經檢驗後內含海洛因成分一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6 月7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存卷可考。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之「香菸(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顯係「香菸(內含海洛因)」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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