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1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停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育停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因另案殺人未遂等案件,自105 年7月27日起假釋付保護管束,被告竟於假釋中,從106 年11月8 日起至同月12日止,密集竊取本案被害人機車及汽車共6部,目前另有多起竊盜案件,經警方移送檢方偵查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犯罪之次數甚多,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又斟酌被告屢屢竊取他人汽、機車,於棄置車體後,另有拔取車內財物之舉,對於社會治安及人民財產安全之危害甚鉅,衡諸比例原則、保全執行程序及預防被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亦不因被告是否認罪或有意賠償被害人而有異。本件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之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存在。是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其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7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