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誠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嘉誠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訊問後,認其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於105 年10月19日、同年11月20日四度依詐欺集團指示擔任車手領款,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若被告能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具保,則無羈押之必要,惟被告覓保無著,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106 年1 月1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於106 年1 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06 年4 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犯,業經本院於106 年4月11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參以被告前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2日訊問後諭知以5 萬元具保,仍覓保無著,再衡酌被告所涉本件犯行,情節非輕,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6 年4 月17 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