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鄭勇宗
- 被告
- 蔡嘉鈺
- 選任辯護人
- 林懿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351 號),聲請交保,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以106 年度偵聲字第216 號裁定駁回後,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 年6 月30日以106 年度偵抗字第832 號撤銷原裁定關於蔡嘉鈺部分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女友蔡嘉鈺未牽扯上本案買毒,且為高齡孕婦,都未產檢過,希望她在懷孕3 個月內能把小孩拿掉,才不會對大人造成危險,故聲請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蔡嘉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7日訊問後,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同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檢察官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先於106 年7 月4 日釋放被告後,再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本院於同年7 月6 日以106 年度偵聲字第259 號裁定撤銷羈押,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羈押既已撤銷,聲請人對已消滅之羈押聲請交保,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