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200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子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子倫與告訴人潘綺希前曾為男女朋友,2 人於民國104 年9 月至105 年5 月交往期間,告訴人曾使用被告之手機登入其GOOGLE信箱[email protected] (下稱上開信箱)就遊戲「問答RPG 魔法使與黑貓維茲」(下稱上開遊戲)使用被告之信用卡進行儲值虛擬遊戲幣,簡子倫因此獲悉上開信箱帳號、密碼資訊。詎被告於105 年5 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間與告訴人分手,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5 年5 月25日23時20分31秒至同年月26日0時57分13秒之期間,在被告位於○○市○○區○○街000 巷00號0 樓住處,利用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00.000.000.000)輸入上開信箱帳號、密碼後登入告訴人之上開遊戲帳號,接續將告訴人之上開遊戲帳號內原有之如艾米莉亞與姊妹們的合照時光(L )、奸計大元帥迪特利希. 貝爾克(SS)等眾多遊戲卡片於上開遊戲賣出而變更告訴人之上開遊戲帳號內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