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黃明香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日106 年度審訴字第54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547 號判決判處罪刑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上訴逾期裁定駁回後,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送達被告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 ),並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規定,自為5 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6 年8 月18日起算(加計2 日在途期間),計至106 年8 月24日(星期四,非例假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惟抗告人延至106 年10月19日始行提起抗告,有被告所提刑事抗告狀上蓋具之收狀戳可參,其逾越法定之抗告不變期間,抗告逾期甚明。是本件抗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