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

                         第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永威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2日第一審判決( 106 年度審訴緝字第48、49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