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
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永威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2日第一審判決( 106 年度審訴緝字第48、49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
第49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2日第一審判決( 106 年度審訴緝字第48、49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