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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27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詹蕙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227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林佳貝
被告
林文豪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佳貝因被告林文豪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 年刑保工字第227 號)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該署通知2 紙、該署送達證書4 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各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等附卷可稽(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27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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