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2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2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佳貝
- 被告
- 林文豪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佳貝因被告林文豪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 年刑保工字第227 號)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該署通知2 紙、該署送達證書4 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各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等附卷可稽(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