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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5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5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蔡瀚陞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強制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依該判決執行沒收時,命受刑人交出犯罪所得即未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本票,如不能交付本票,應繳付15萬元現款,惟受刑人並未持有該本票,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係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本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因於104 年3 月5 日強制告訴人劉大維簽發面額15萬元本票而犯強制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00000 、25399 號),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地11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6 年4 月6 日以105 年度上易字地262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受刑人「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面額新臺幣拾伍萬元本票壹紙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判決書在卷可稽。

㈡本件受刑人經判決確定而於判決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查係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依上開規定,本件受刑人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從而,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5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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