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金榮
- 選任辯護人
- 馬中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5 日106 年度訴字第44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金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金榮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