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 原告
- 陳善隆
- 被告
- 葉冠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度易緝字第65 號(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42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冠廷因107 年度易緝字第65號(原本院審理案號: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42 號)傷害等案件(同案被告謝忠翰、林嘉鴻部分,尚未審結;同案被告簡義軒、簡嘉宏、周相宇、康瑋晨、吳尊賢、曾家威、簡偉哲部分,前已審結,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日裁定移訟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余奕騰部分已審結,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於107 年10月31日裁定移訟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李承亞部分,已審結,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裁定移訟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郭紫羲【原名郭丁維】部分,已審結,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於107 年12月6 日裁定移訟本院民事庭),經原告陳善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被告葉冠廷涉犯侵入住宅罪及傷害罪部分,均經本院判決有罪,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葉冠廷被訴毀損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曾具狀聲請若諭知無罪判決仍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紙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