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被 告 吳德一 林慧瑩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德一、林慧瑩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