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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4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哲銘
選任辯護人
劉文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哲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哲銘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訊問被告後,就所涉犯竊盜、搶奪、傷害等罪嫌均坦承不諱,且有卷內事證等證據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竟於假釋期間內又反覆多次為本案竊盜、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搶奪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羈押原因,且審酌本案被告所涉犯的犯行影響社會治安,並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再考量被告之人身自由基本權益與社會公益,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裁定自107 年10月1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為多次相似之竊盜、搶奪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本案於107 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4日宣判,而被告已提請上訴,但尚未提出上訴理由,仍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且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被告能到案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應自108 年1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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