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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2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21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國松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

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21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